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住所地:楚雄市北浦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0988988X4。 负责人:李俊,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有安,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跃,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琼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楚雄市。 被告:丁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楚雄市。 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鹿城南路兆顺第一城B幢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693077202U。 法定代表人:永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与被告李琼仙、丁平、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普 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