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市工人村汽车装饰用品厂,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36430011R。 法定代表人:毕远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钊,男,系大连市国际汽车贸易协会会长,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东,辽宁中和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新瑞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香周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560703163。 法定代表人:张年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泽,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大连凌志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2430107562。 法定代表人:金丰,经理。 第三人:大连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兴巷2号3单元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OUB76X3。 法定代表人:张年华,经理。 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泽,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市工人村汽车装饰用品厂与被告大连新瑞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凌志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市工人村汽车装饰用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9822.5元,退回原告4822.5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桂艳 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 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呼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