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被执行人红某,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韩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西日嘎嘎查本屯。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于某申请红某、韩某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内2222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内2222民初4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 办 人 包 学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