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龙,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因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同日执行。2018年6月5日、6月27日分别被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林检诉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沈红、杨欧、被告人程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15日20时10分,被告人程龙酒后驾驶黑A****0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德坤街由东向西行驶到丰泽园饭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检查,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送检的程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49mg/100ml。2018年5月21日,程龙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程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经调查,程龙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现实表现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程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程龙到案后,如实坦白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程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红梅 审 判 员 金少文 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