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调兵山市某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某某经销处,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调兵山市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某某经销处、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辽12执他12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故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1281执恢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钟兴 书 记 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