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滦支行,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金融广场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806511934R。
负责人:王海峰,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继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谭凤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三岔口鑫顺家园小区AB商业107、2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79597263A。
法定代表人:田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滦支行与被告王继庆、谭凤莲、承德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滦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