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2021)沪7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张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周海林,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宜璇,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伟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南期昌路751号1幢9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7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74144.87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9元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012.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基本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无证券、房产、车辆、船舶等登记记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和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益,被执行人王伟无社保缴费和公积金缴费。

二、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王伟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请求情况

2021年10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案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伟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张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周海林,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宜璇,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伟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号XX幢XX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7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74144.87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9元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012.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基本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无证券、房产、车辆、船舶等登记记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和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益,被执行人王伟无社保缴费和公积金缴费。

二、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王伟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021年10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案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伟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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