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水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蔡小兵,男,约50岁,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在大余县余速达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住大余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水箭与被告蔡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郭水箭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水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水箭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郭水箭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