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溪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4AF7J7T。
负责人:郑晓静,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志,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张贤秀,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罗正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溪支行与张贤秀、罗正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3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0503执51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李小川
审判员 胡 浩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