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华南天诚贸易有限公司大同矿区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煤炭地质115勘察院招待所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灵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煤炭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存瑞,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华南天诚贸易有限公司大同矿区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灵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灵丘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2、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北京华南天诚贸易有限公司大同矿区分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灵丘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