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耀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张伟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刘耀文诉称,2017年2月5日,被告张伟琼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拒绝偿还,故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伟琼尚欠原告刘耀文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张伟琼于2018年7月19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9000元从2018年8月开始每月最后一天前向原告偿还1000元,由被告张伟琼将款项汇至原告刘耀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31)。 二、如张伟琼按照上述第一项如期偿还借款,则借款不需计付利息;如被告张伟琼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被告张伟琼应当支付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金以未还款金额计算,且原告有权就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张伟琼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嘉嘉 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 人民陪审员 黄 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詹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