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滨河支路25号杨河花园7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76131713C。 负责人:刘建康,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春(系该支行职工),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任代菊,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诉被告任代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以被告任代菊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已预缴至本院,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福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