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铁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矫良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任丘市酒仙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刚,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铁山与矫良臣、任丘市酒仙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四、2021年8月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占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