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郑三清,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县,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二组齐大山镇金胡新村(白家堡)*号,现住鞍山市立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审理经过 2021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21)辽030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三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2020年9月15日,经鞍山市双山医院诊断,诊断为:双下肢截肢术后。郑三清目前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一条1.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郑三清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艺涵
人民陪审员 祝 丽
人民陪审员 陈 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