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代理人:孙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李林明与被告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李林明以需要变更当事人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向生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向生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林明撤回对被告向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李林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段嘉权 书 记 员 谭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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