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乐亭)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汤家河镇汤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韩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倩,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齐民路6号5幢3-4楼。

法定代表人:纪青春,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乐亭)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乐亭)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乐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乐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敬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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