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乐亭)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汤家河镇汤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韩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倩,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齐民路6号5幢3-4楼。
法定代表人:纪青春,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乐亭)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乐亭)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乐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乐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敬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