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次仁平措,男,1966年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八宿县,务农,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曲登次仁,男,****年**月**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林芝县八一新村建设路**,系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安局退休干警,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娘热北路阿里退休基地,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次仁平措与被告曲登次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次仁平措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次仁平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次仁平措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00元,由原告次仁平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