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茂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密山市悦阳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金沙西区小背荫子。
负责人:娄可飞,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娄可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申请人:田双贵,男,1961年8月28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茂琛与被申请人密山市悦阳煤矿(以下简称悦阳煤矿)、娄可飞、田双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茂琛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补充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娄可飞在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景福路景福公馆2号楼1503室(面积约100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茂琛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娄可飞在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景福路景福公馆2号楼1503室(面积约100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继续查封,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