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张林,男,****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刘张林危险驾驶罪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晋052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对判决主文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张林有缴纳的取保候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刘张林的取保候审金1000元上缴国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