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新世纪装饰城5栋17号。
法定代表人:胡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忠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