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京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东营凯地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晶,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京强与被告东营凯地恩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京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京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维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