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丽日名都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803号丽日名都尚湖轩四座首层。
负责人:陈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冰霞,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陶,男,公司员工。
被告:何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丽日名都分公司与被告何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丽日名都分公司以被告已交清物管费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丽日名都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丽日名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丽日名都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