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艾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21××××××××××××*。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昆旻,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科,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黎志辉,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蔡家社区×委会袁叶组,公民身份号码430××××××××××××*。

审理经过

申请人艾静因与被申请人黎志辉合伙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黎志辉名下持有东莞市尼克食品有限公司40%的股权份额,冻结股权价值以1400000元为限。担保人艾万勇以其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52号福德居2栋802号房(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3300104114号)为申请人作担保。2020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交纳案件保全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黎志辉名下持有的东莞市尼克食品有限公司40%股权份额,冻结股权价值以人民币14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艾万勇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52号福德居2栋802号房(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3300104114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400000元为限。

冻结或查封期限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冻结财产的转让、买卖、过户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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