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县城景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75258453。

法定代表人:张玉,公司负责人。

被告:孙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与被告孙晶晶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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