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向荣,男,****年**月**日出生,傈僳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女,****年**月**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徐绍发,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执行人李向荣、李金花与被执行人徐绍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20)云072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绍发赔偿申请人人民币81372.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剩余赔偿金人民币81372.00元未执结,执行费1121.00未缴纳。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名下云P×××××本田牌机动车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行踪去向,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行踪去向;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芮荣昌 审判员  毛亚飞 审判员  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朝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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