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区宏声路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松与被告张艳、第三人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区宏声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松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卢松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 流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静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