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明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曙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爱联台中工业区B02栋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1153P。法定代表人:卢丽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明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曙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9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36819.65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病假工资5980.61元;3、支付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差额80891.08元;4、支付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25日的伙食补助费1960元;5、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迳付执行款125761.34元。2021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收到被执行人迳付的执行和解款125761.34元,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及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应当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97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曙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547.34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