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执行人:潘祖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现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夏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现住咸宁市咸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潘祖恩、夏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9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祖恩、夏海燕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辉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祖恩、夏海燕共履行了50025.30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辉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144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