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光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瑞林,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万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陈永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光国与被告万华明、陈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光国撤回对被告万华明、陈永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光国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文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