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光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瑞林,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万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陈永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光国与被告万华明、陈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光国撤回对被告万华明、陈永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光国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文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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