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王楠诈骗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83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经枣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XXX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5月20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枣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现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0683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书群 审判员  刘东武 审判员  曹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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