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智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张智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甘肃天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陶政友。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智秀、张智菊与被告甘肃天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政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智秀、张智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智秀、张智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智秀、张智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智秀、张智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