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永安法庭。

被执行人: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汇鑫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友,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川0311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2494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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