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凯。 被执行人高贤平。 被执行人陈金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凯与被执行人高贤平、陈金莉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高贤平、陈金莉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社区白杨新村27幢7号房产由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因他案以(2014)台路商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上述房产,并于2016年3月3日,以(2015)台路执字第30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30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2016年8月16日,买受人瞿勇攀(身份证号码××)以25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黄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贤平、陈金莉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社区白杨新村27幢7号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撤销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黄凯的抵押权。 三、被执行人高贤平、陈金莉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社区白杨新村27幢7号(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07第01601097号)归买受人瞿勇攀(身份证号码××)所有。 四、买受人瞿勇攀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汪东军 执 行 员 毛奇奇 执 行 员 应 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卢梦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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