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贵州信意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办事处(原雍熙镇)县府街织纳路26-1。
法定代表人:罗朝斌,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信意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信意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110801200300107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36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