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超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
法定代表人:杨永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中联开太农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菲,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宁超越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中联开太农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洛宁超越农业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上诉人洛宁超越农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洛宁超越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