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喜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子洲县村民,现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陈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陈安刚,(陈瑞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吴喜山与被告陈瑞、陈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喜山、被告陈安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喜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从2019年农历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裁判二被告承担人民法院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农历1月16日被告陈瑞借原告现金20000元用于买苹果袋,由被告陈安刚担保,约定借款期至2019年10月16日归还,月利率为2%,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该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债权,二被告拖延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陈安刚辩称,借款属实,条子是我打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农历1月16日被告陈瑞借原告现金20000元用于买苹果袋,由其父被告陈安刚担保,约定借款期至2019年10月16日,月息2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原告吴喜山请求被告陈瑞、陈安刚连带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对于被告陈安刚的保证责任方式约定不明,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认定,故被告陈安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二被告应连带清偿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喜山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9年农历1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被告陈安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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