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桂梅,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付延蓬,男,,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昌奥国际金水街1号楼B-101商铺。
审理经过
原告白桂梅与被告付延蓬、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时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桂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延蓬、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桂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全时公司返还会员费2000元及违约利息;2、被告付延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会员费2000元,但被告全时公司没有营业,而是携卷众多会员的会员费跑路,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所交的会员费没有打到公司账户上,而是打到了公司股东付延蓬的账户上,存在公司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公司股东不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付延蓬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全时公司、付延蓬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理,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原告提交1、2018年4月15日盖有全时昌奥国际游泳健身会所公章的会籍合约原件一份;2、2018年4月9日全时昌奥国际游泳健身会所出具收款收据原件一份(2000元)。证明其在被告处办理会员卡的事实。3、健身卡一张。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
本院调取了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劳人仲案字[2018]第107号案卷宗中申请人提交的公告、照片、定金条、宣传材料、仲裁庭审笔录;调取了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息及企业变更情况,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未到庭。
原告主张其把款项打给了付延蓬的理由为:其通过POS机刷信用卡,显示收款人是济南市富豪健身服务中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付延蓬,该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健身服务、游泳服务等,股东(发起人)为付延蓬、张文强,均为自然人股东,付延蓬认缴出资额27.5万元、认缴出资比例55%、认缴方式货币、认缴时间至2026年1月20日、无实际出资额,张文强认缴出资额22.5万元、认缴出资比例45%、认缴方式货币、认缴时间至2026年1月20日、无实际出资额。
2018年4月15日,白桂梅与齐河全时昌奥国际游泳健身会所签订了会籍合约,会籍合约中加盖齐河全时昌奥国际游泳健身会所合同专用章;白桂梅缴纳会籍费2000元,并领取了会员卡,收款收据中加盖齐河全时昌奥国际游泳健身会所财务专用章,收款人为张文栋。
另查明,在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审中,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其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告、照片、定金条、宣传材料无异议,并认可定金条中的公章系其公司的公章。公告载明:因昌奥国际金水街负一层消防未通过,原承诺于2018年1月下旬试营业的齐河全时昌奥国际游泳健身会所营业延期……对于这件事我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1、每个会员赠送两个月入场健身时间,作为对会员的补偿。2、承诺只要消防通过,立马入场装修……我公司负责人签字:付延蓬2018年1月29日。定金条为加盖齐河全时昌奥国际游泳健身会所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白桂梅提交的会籍合约、收款收据、健身卡、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第107号案卷内的公告、照片、定金收据及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仲裁庭的陈述,足以认定齐河全时昌奥国际游泳健身会所系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健身会所,会籍费由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本案中白桂梅于2018年4月15日在被告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会籍合约,足额缴纳了会籍费,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合同生效后被告公司有义务按约定为白桂梅提供健身服务,但该公司的健身会所未按期营业也没有向白桂梅提供过健身服务,现该公司登记的营业地址处已人去楼空,公司经营出现了异常,致双方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被告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白桂梅主张返还会籍费2000元及违约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白桂梅主张被告付延蓬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会员费打入付延蓬个人账户,亦不能证实付延蓬与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公司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事实,故对其要求被告付延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付延蓬、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白桂梅会籍费2000元及违约利息(违约利息自2018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白桂梅对被告付延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齐河县全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