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徐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徐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1、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郑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