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先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海阳市乐胜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朱吴镇朱吴村同盛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辛乐胜,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梁先英与被告海阳市乐胜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6月29日,原告梁先英经传票传唤,向法庭表示已收到被告转账支付的劳务费,不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梁先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梁先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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