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顺县四季红综合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城南新区城市花园一期信合大厦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9MA6J07KNXX。
经营者:伍绍虹,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琴,贵州至沓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国松,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告:李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被告:黎忠梅,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告:黔南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纬四路清水湾电信住宅A栋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6577412XT。
审理经过
法定代表人:岳梦蕾,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长顺县四季红综合经营部与被告王国松、李玮、黎忠梅、黔南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长顺县四季红综合经营部于2021年6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顺县四季红综合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顺县四季红综合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