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全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张福才,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张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冯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金平,男,自然信息不详,满族,农民,住址不详。
被告:李平,男,自然信息不详,满族,农民,住址不详。
被告:文辉,男,自然信息不详,满族,农民,住址不详。
被告:黄帅,男,自然信息不详,满族,农民,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全真诉被告张福才、张望、冯伟、金平、李平、文辉、黄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全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全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