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洪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申请人: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璞,河北沧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老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476215940。
法定代表人:李志,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洪伍、高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洪伍、高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洪伍、高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