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勇勇,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因赌博,于2014年12月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兰斌,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雷伟强,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连丹,女,****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勇勇、兰斌、雷伟强、连丹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军辉、检察官助理叶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勇勇、兰斌、雷伟强、连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黄勇勇驾车与同案人员曾国立(另案处理)、被告人连丹、被告人兰斌、被告人雷伟强等人来到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小区罗昌苑2栋101单元一店铺内赌博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吵,连丹唆使黄勇勇、曾国立、兰斌、雷伟强等四人殴打陈某。曾国立先是跑到店铺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要追砍被害人陈某,被人劝下后与被告人黄勇勇、兰斌、雷伟强跑出店铺外,曾国立、黄勇勇从停在店铺附近的黄勇勇小轿车后备箱中分别取出一根镀锌管和一把锄头,兰斌和雷伟强从附近分别找到一根木棍,上述四人持镀锌管、锄头、木棍等再次返回店铺内,陈某走到店门口时被四人追逐又躲进店铺内的一间小房间内并将房门锁上,曾国立、黄勇勇、兰斌、雷伟强等四人持镀锌管、锄头、木棍等不停敲打小房间的玻璃门欲闯进房间内殴打陈某,并不断进行言语辱骂及威胁恐吓,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经在场人员多次劝阻后黄勇勇及曾国立、连丹、兰斌、雷伟强等五人才离开现场。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黄勇勇、兰斌、雷伟强、连丹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勇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兰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雷伟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连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黄勇勇驾车与同案人员曾国立(另案处理)、被告人连丹、被告人兰斌、被告人雷伟强等人来到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小区罗昌苑2栋101单元一店铺内赌博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吵,连丹唆使黄勇勇、曾国立、兰斌、雷伟强等四人殴打陈某。曾国立先是跑到店铺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要追砍被害人陈某,被人劝下后与被告人黄勇勇、兰斌、雷伟强跑出店铺外,曾国立、黄勇勇从停在店铺附近的黄勇勇小轿车后备箱中分别取出一根镀锌管和一把锄头,兰斌和雷伟强从附近分别找到一根木棍,上述四人持镀锌管、锄头、木棍等再次返回店铺内,陈某走到店门口时被四人追逐又躲进店铺内的一间小房间内并将房门锁上,曾国立、黄勇勇、兰斌、雷伟强等四人持镀锌管、锄头、木棍等不停敲打小房间的玻璃门欲闯进房间内殴打陈某,并不断进行言语辱骂及威胁恐吓,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经在场人员多次劝阻后黄勇勇及曾国立、连丹、兰斌、雷伟强等五人才离开现场。

另查,被告人黄勇勇于2020年5月28日在罗源县凤山镇东方××栋××室内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被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第二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告人连丹于2020年5月29日在罗源县起步镇杭山村长艮2号内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被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第二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告人雷伟强于2020年6月2日在罗源县白塔乡白塔村杨家里9号内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被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第二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告人兰斌于2020年6月4日到罗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正月初二,被害人在滨海新城罗昌苑小区2栋101单元一食杂店内与被告人曾国立、黄勇勇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对方持镀锌管、小锄头及木棍等凶器追逐后躲进小房间,逃跑的过程中背部被对方捅了两下,对方还用凶器敲打小房间的玻璃窗进行辱骂、恐吓。

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正月一天的12点,在其经营的食杂店内陈某与被告人曾国立、黄勇勇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曾国立等人持镀锌管、木棍等凶器追打后躲进店内的小房间,曾国立等人继续持凶器在小房间外敲打玻璃窗并进行辱骂、威胁。两天后的一个晚上有4个男青年持刀到店里进行打砸。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正月一天的12点,在其经营的食杂店内陈某与被告人曾国立、黄勇勇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曾国立等人持镀锌管、木棍等凶器追打后躲进店内的小房间,曾国立等人继续持凶器在小房间外敲打玻璃窗并进行辱骂、威胁。两天后的一个晚上有4个男青年持刀到店里进行打砸。

4.同案人员曾国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月份正月期间,其乘坐被告人黄勇勇驾驶的车辆,同车的还有黄勇勇的一个女性朋友和两个白塔男子,四人一同来到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一个店铺赌博,期间黄勇勇和那个女性朋友与店铺中一个老头发生争吵,女的叫在场的黄勇勇等人动手打那个老头,曾国立一开始拿菜刀要去砍那个老头,被人劝下,之后和黄勇勇以及那两个白塔男子到店外分别拿了镀锌管,锄头、木棍等工具再次返回店中追打那个老头,那个老头躲进一个小房间后上述四人继续用工具敲打门窗进行威胁。

5.罗源县公安局罗公(刑侦)现检字[2020]第101号,103号,113号,168号,178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曾国立、雷伟强、兰斌、黄勇勇、连丹到案时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吗啡、摇头丸胶体金尿液检测呈阴性。

6.被告人黄勇勇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被告人兰斌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被告人雷伟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被告人连丹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全案事实还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黄勇勇、兰斌、雷伟强、连丹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黄勇勇、兰斌、雷伟强、连丹身份证明材料的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勇勇于2020年5月28日在罗源县凤山镇东方××栋××室内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被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第二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告人连丹于2020年5月29日在罗源县起步镇杭山村长艮2号内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被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第二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告人雷伟强于2020年6月2日在罗源县白塔乡白塔村杨家里9号内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被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第二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告人兰斌于2020年6月4日到罗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勇勇因赌博,于2014年12月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被告人连丹因赌博,于2015年4月2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被告人雷伟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兰斌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于2020年10月18日表示对兰斌、雷伟强的行为进行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勇勇、兰斌、雷伟强、连丹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勇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其有赌博劣迹,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斌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雷伟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其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故数罪并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连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连丹经罗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评估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故不对其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黄勇勇、兰斌、雷伟强、连丹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勇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兰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

三、被告人雷伟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前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四、被告人连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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