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士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晨瑞,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修水县欣达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恒丰花园18栋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698469045K。
法定代表人:李显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作魁,江西修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士真与被告修水县欣达水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士真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士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士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