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常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根与被告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常坤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3日被告常坤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李根借款105,000元;当日被告常坤给原告李根写了借据。后经原告李根多次催要,被告常坤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为保障李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常坤偿还本金105,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常坤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常坤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李根借款。李根于2019年10月3日向常坤转账105,000元,常坤于同日向李根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李根人民币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元整。2019.10.3,借款人:常坤。”后经李根多次催要,常坤未能偿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常坤向原告李根借款105,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账户明细可以证实,足以认定。故李根要求常坤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常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根借款10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保全费1,045元,由常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