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翠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君,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住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20156X。
负责人:陈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怀宁县高河镇查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查湾村大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822ME2015688Y。
法定代表人:操凌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谋,男,该村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张翠玉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怀宁县高河镇查湾村村民委员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翠玉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翠玉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翠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翠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俊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