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雄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谭益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9879141R。

法定代表人:黄斌。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李雄英、谭益华、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李雄英、谭益华、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本院支付诉讼费5765.13元。因被执行人李雄英、谭益华、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依照上述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移送强制执行,并于当天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李雄英、谭益华、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轮候查封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共和镇××××号不动产,由于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粤J×××××号车辆经车管部门反馈无该小车信息,未能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16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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