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巩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静乐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利芳(巩有生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静乐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其纳,北京祺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被告: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号码×××。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巩有生与被告刘杰、王玉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巩有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现原告巩有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巩有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巩有生负担。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肖承生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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