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城县券桥镇闻老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成旺,任村主任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川,方城县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朝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方城县券桥镇闻老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闻老庄村委)与被告侯朝辉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老庄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川、被告侯朝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闻老庄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拖欠原告四年(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土地租金共计171360元(每年428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日,原、被告依法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113.8亩土地出租给被告,出租期限15年,每年每亩承包费1000元,租金每两年增加10%,每年的8月1日前支付当年租金。逾期一天按照当年租金的1%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前四年的租金共计42840元,其中生态林84.8亩,租金每亩每年300元,四年租金为101760元;经济林29亩,租金每亩每年600元,四年租金为696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支付租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侯朝辉辩称: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当时签的是空白合同,合同的四至不明,没有土地面积,不是有效合同。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本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确认如下:为促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生态廊道建设,方城县人民政府下发方政[2013]47号文件,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生态廊道和白河沿岸绿化工程,由乡镇(街道)或行政村统一流转土地,再实行大户承包经营。县财政对承包大户实行流转土地造林用地资金扶持政策,对规划建设生态林用地范围每年每亩扶持800元,且实行长期扶持;对规划建设经济林用地扶持5年,第一年每亩扶持800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每亩扶持500元。 2013年8月1日,方城县券桥乡闻老庄村委受位于南水北调干渠两侧区域土地承包户委托,将部分承包地承包给被告侯朝辉,用于干渠两侧绿化。2013年12月15日,该部分土地承包户委托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侯朝辉补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土地总面积为113.8亩,出租期限为15年,自2013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每亩地每年租金为1000元,每两年在每亩地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10%;2013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的租金自合同签订后5日内,被告将所有款项打入原告提供的账户,以后于每年的8月1日前一次性将租金打入原告提供的账号,由原告及时兑现给农户。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土地按照约定交付给了被告侯朝辉,被告支付了2013年8月1日—2016年7月31日的年租金。按照对生态廊道的规划,被告在该承包土地上种植生态林84.8亩,经济林29亩,实际占地113.8亩。现原告闻老庄村委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求。 另查明:因被告侯朝辉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土地租金,原告闻老庄村委向本院依法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以(2018)豫1322民初字2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侯朝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闻老庄村委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土地租金428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方城县券桥乡闻老庄村委与被告侯朝辉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本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效力予以认定,且合同效力溯及原被告双方。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规定,被告侯朝辉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土地年租金。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租金,按照原、被告所签订合同约定,每亩地的租金高于1100元,除去政府扶持资金(生态林每亩扶持800元、经济林每亩扶持500元),被告侯朝辉应支付土地年租金171360元(生态林:84.8亩×300元/亩×4年、经济林29亩×600元/亩×4年)。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年租金17136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朝辉辩称签订合同时,该合同为空白合同,对所涉及的土地亩数、款项、生态林、经济林并未做以注明和区分,且原告所诉土地亩数与被告所实际使用亩数不一致的抗辩理由,因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侯朝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城县券桥镇闻老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土地租金171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1864元,由被告侯朝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跃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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