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红美,女,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许海宁,男,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美与被执行人许海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8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许海宁向申请人王红美支付抚养费16500元。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8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